《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经省人大审议通过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于2017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因立法项目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条例》由省法制办牵头、省住建厅与省地震局共同起草。《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在总结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吸收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方面的新标准、新经验、新要求,符合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实际。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管理体制。《条例》第6条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作出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范围,理顺了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了责任,形成了合力。    二是加强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专项论证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条例》第24条、第25条分别明确了专项论证和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特别增加了养老院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条例》第10条明确了全省建设工程按照不低于七度进行抗震设防,对于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加强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服务。《条例》第31条至第33条对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进行了规范,首次把农民个人自建住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写入了地方性法规,强化鼓励引导和服务。四是强化既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条例》第五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需要进行鉴定的既有建设工程范围进行了补充,并对抗震加固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