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近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承包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删去第二十九条:“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3.删除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不得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4.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具备建设工程勘察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5.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该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6.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删去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四)未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五)省外、境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九)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为未取得城乡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设计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链接:http://www.sdjs.gov.cn/art/2018/9/29/art_6065_1017242.html